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新聞摘要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詢問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何時提出申請?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若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者,則可從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則次月份才可適用變更後稅率。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由營業用改為空置或住家等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