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且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故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若將「贈與」移轉土地案件以「買賣」方式移轉申報,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可能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請民眾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避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