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購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苗栗縣府將展開清查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2年內重購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稅款。
經核准退稅的案件,依規定應列管5年,而且每年定期辦理清查,在列管期間如查獲已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工業用地閒置不用或出租予其他商號使用,一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近年來相當流行的配偶相互贈與土地,重購土地如在5年列管期間內申報夫妻贈與,並經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程序者,亦應追繳原先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