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非自住房屋之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
以2015年度為例,房屋租賃必要費用及損耗標準為租金收入之43%,亦即,租賃所得=租金收入×(1-43%),所得人得先行核算兩者扣除之費用金額,再行擇優適用。
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意即,若將房屋無償借與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均須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係無償使用,則可免設算房屋租金。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如個人出租房屋或是土地,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於租金收取年度核實申報課稅,一經查獲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將併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