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違者,依建築法規定處罰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業者若經營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之飲酒店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經核准之使用類組為「B類商業類第3組」,否則,即有可能因其核准類組不屬B類商業類第3組,不能經營飲酒店,遭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且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主管機關尚得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法務局特別提醒業者,對建物作營業使用之前,應對營業場所建築物使用類組有所瞭解,確認符合使用類組之規定,以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