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廣告消費者保障權益須知
本次共計抽查6個建案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其中在查核「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缺失計有:未記載買賣雙方簽章、記載不完全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未給予消費者選擇權利)等主要缺失情形。另在查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主要缺失計有:未記載停車位型式規格事項、未記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規定與找補條款及驗收條款不符規定等缺失。而上述缺失業經本府就令其限期改善後再行複查(3家有缺失,1家已改善完成)。而在不動產廣告方面,經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成屋時,依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至少應注意下列主要重點:
(一)買賣標的範圍:包括買賣標的內使用分區、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及建號、停車位型式等事項。
(二)交屋事項:賣方負責交屋之責任、歸責賣方延遲交屋之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違約金額、買賣標的物相關文件交付買方及賣方未如期遷移戶籍及公司與營利事業登記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付建物現況說明書:包括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車位情況型式及是否有分管協議、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漏水、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經過輻射屋檢測及是否包括家具等事項。
另外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至少應注意下列主要重點:
(一)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除陽台外雨遮及屋簷不計價)。其中要注意附屬建物是否分別計算面積、是否計算土地面積坪數、是否記載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比例。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找補條款契約是否記載明確。
(二)履約保證方式(包括內政部同意履約保證方式、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擔保),「履約保證制度」建商是否列入契約內容。
(三)違約之處罰等契約條款有無記載「賣方開工及完工日期違約之處罰」,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與「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事項,是否列為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條款。
消保官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將相關定型化契約及房屋廣告等交易資訊充分揭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而消費者者如有不動產買賣之消費爭議,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