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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要了!筆記不動產契約及廣告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摘要
  • 太重要了!筆記不動產契約及廣告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為確保不動產交易公平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日前會同新北巿府地政局前往中永和、樹林、鶯歌及三樹等地區,擇定6家房仲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銷售廣告進行現地查核。經現場抽查結果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銷售廣告均符合規定,惟涉有營業管理缺失,消保官業已當場命業者即行改善。
 
消保官表示,本次查核主要是參照「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內容辦理。經查本次業者所使用之售屋定型化契及廣告尚無發現違反規定情形。但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在買賣不動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壹、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方面:
 
一、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方面(應記載事項):
1、有無記載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拋棄無效)。
2、有無依規定載明委託銷售期間(未記載委託銷售期間者,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
3、有無依規定載明服務報酬(且其成數須空白不得預先書明)。
4、有無依規定載明受託人義務(尤須註明是否授權受託人收受定金)。
5、有無依規定載明沒收定金處理方式(受託人最高取得沒收定金 50 %且不得再請求服務報酬或費用)。
 
二、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方面(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書面契約雙方須各執1份,以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2、約定服務報酬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買賣雙方合計最高為交易金額千分之六)。
 
三、在不動產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方面(應記載事項)
 
1、有無記載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拋棄無效)。
2、有無依規定載明要約撤回權(但買方於賣方承諾送達後則不得要約撤回)。
3、有無依規定載明要約生效日期(須經買賣雙方簽認)。
 
四、在不動產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方面(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定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即消費者無須付款要約)。
 
貳、在不動產廣告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廣告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2、廣告標示不動產坐落地點應與事實相符,或其差異得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
3、廣告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運動場、政府機關與捷運車站等)之表示應與事實狀況相符,或其差異得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
4、廣告對於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應與事實狀況相符,或其差異得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
5、廣告對於不動產之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之表示應與事實狀況相符,或其差異得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
 
消保官表示,本次受調查之房仲業者以加盟店較多,為釐清並使消費者瞭解其與加盟總部之關係,均已在其定型化契約中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規定。另消保官強調提醒消費者對於「不動產說明書」(產權調查說明書)內容,消費者可參考「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成屋及預售屋)規定審視不動產說明書,以保護自身權益。尤其在經過台南大地震之後,消保官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土地斷層區」或「土地液化區」等交易資訊,列入房仲業者應揭露重大交易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指出,房仲業者執行業務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將相關相關定型化契約及房屋廣告等交易資訊充分正確揭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