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地震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通報,延長至2月19日止
工務局長吳宗榮進一步說明,依照內政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將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張貼危險標誌(紅單、黃單),並限一定期限內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必要時,依建築法第82條規定強制拆除。惟民眾倘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日起10日內,向該局申請複評。
工務局強調,民眾或大樓管委會如因此次地震造成之建築物損害有安全疑慮者,得洽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經確定有評估之需求者,則通報由市府統籌專業人員進行安全評估;針對民眾通報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統計至2月15日,全市共通報541件,其中紅單85件,黃單62件。
工務局特別針對鑑定結果說明表示,貼黃單係指建築物非主要結構(室內隔間或天花板等)損壞或鄰近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紅單指建築物主要結構(柱、樑、外牆、樓版、基礎淘空)損壞或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後續處理方式為張貼紅黃單後,會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完竣後檢附安全鑑定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同意解除列管後,始得使用。有危險之虞不及通知時,得依建築法第82條逕予強制拆除(原則上仍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若針對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市府申請複評;後續如有個別鑑定需求,則請民眾自行委託各公會付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