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巨蛋工程未按原核准圖施工,市府依法停工及辦理建築師懲戒
另依「建築法」、「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營造業法」之規定,監造建築師應查核施工內容是否與核准圖說一致,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應按圖施工;該工程徐少游及羅興華2位監造建築師(2012年3月19日申報開工監造人為徐少游建築師、2014年5月5日報備監造人變更為羅興華建築師),因未善盡責任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移送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經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2015年12月11日及24日審議結果,認為監造人依其監造職責,確實違反建築師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予以「停業2年」之懲戒處分。建築師於收到審議決議書後,得於20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續依覆審結果處理;另該工程遠雄營造及日商大林組2承造人及其所屬專任工程人員,未按圖施工,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第35條規定,亦同時移送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2016年1月8日召開審議委員會,將再續為審議。
都發局表示,有關大巨蛋停工之事實及理由,前已多次以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方式對外說明,相關資訊並公開於本局網站「大巨蛋園區防災避難安全資訊專區」(http://www.udd.gov.taipei/pages/detail.aspx?Node=162&Page=8848&Index=6)揭示,邇來業界似仍有部分誤解,再予澄明:
一、有關建築工程施工過程可否免經變更許可程序逕行調整或變更圖說一事,說明如下:
(1)按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故一般建築工程自領得建造執照至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施工過程中,確實多會因需求進行調整或變更致與原核准圖說不一致,依同法規定,只要不涉及「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之變更內容,如隔間調整等,均可免經變更許可程序逕於竣工後修正於竣工圖說,一次報驗。
(2)台北市更進一步考量施工過程多須依現況調整致無法完全按圖施工,若均須辦理變更設計核准後才能施工,實務上不易做到,基於工程實務及簡政便民,自1988年起即訂有簡化作業規定(http://www.dbaweb.tcg.gov.tw:8080/intra/rules/front/Rule_show.aspx?entry=1178),最近一次修訂為2015年4月19日「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M3026-20150429&RealID=13-13-3026),舉凡涉及主要構造較為輕微之變更項目,如管道間、樓梯通行方向等調整涉及樓地版開口變更等項目,均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並非如外界所言未考量實務面問題。
二、有關對於大巨蛋工程違規施工有別於一般建築工程之處,說明如下:
(1)未取得營建署認可之性能設計評定書及台北市政府環評、都審通過、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逕行變更施作:
該工程除巨蛋棟之性能評定須經營建署認可外,其他影城、商場、旅辦等4棟建築物,原係建築師簽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分於2011年及2012年、2013年領得建造執照及辦理第1、2次變更設計。
2012年1月13日之防火避難性能第一次變更設計評定,內容僅巨蛋棟採性能式設計,其餘4棟建築物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劃設計,於2012年3月19日建造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並於同日申報開工,另都發局2015年6月5日約談台灣大林組營造公司,該公司表示,當初簽約時之設計圖與現況差異不大。經建管處2015年5月14日至現場比對結果,現場樓梯開口等主要構造已罕見的大幅度變動,與原2012年3月19日核准圖說顯著不符者,計有79處,均為主要構造項目,缺失部分佔總勘驗樓層比例高達67%,涉及開口部分屬防火避難事項達89.9%;目前所有ABCDE共5棟之性能設計審查仍於營建署委託之台灣建築中心進行審查程序中,迄今尚未核准,未來如性能設計經審查通過後,遠雄公司仍須通過台北市政府環評、都審、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始得復工。
現場ABCDE棟建築物在未經營建署委託之台灣建築中心性能設計評定、台北市政府環評、都審通過前,逕依未經核准之圖說進行施工。以影城棟為例,其防火避難設施直通樓梯座數由18座減至6座、逃生步行距離由法定30公尺增加為59.2公尺,直通樓梯總寬度實設寬度僅達法定寬度74.2%等,均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卻自行逕為減少、移設之變更施工,本案配合第二次變更設計之「柱位調整」須辦理結構外審,除柱位調整外其餘項目在未經核准前,仍逕行施作未通過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之預估樓梯配置,使整體逃生避難更趨於不利。
遠雄公司及羅興華建築師多次對外宣稱2013年已完成建造執照變更程序,事實上2013年申請之第二次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核准內容為「柱位調整,其餘同原核准」,所以都發局只核准柱位變更,且建築圖僅有柱位,除柱位以外均非核准變更項目。
遠雄公司及羅興華建築師亦宣稱其結構部分係配合柱位調整,已由國立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審查通過,惟經查結構計算書內容,僅針對結構系統受地震力及風力等之結構安全審查,審查過程中並未涉及樓板開口與樓梯位置之變動,更未涉及防火設施,況且結構外審之「結構」與建築法規定之「主要構造」係屬不同規範事項,不得混為一談,故現場施作除柱位調整內容應依2013年建造執照第二次變更設計核准圖施工外,其餘部分仍應依2011年及2012年建造執照圖說施工。
(2)極高之勘驗不符比例且不符得併使用執照一併辦理變更設計規定:經台北市建管處2015年5月14日勘驗,現場79處主要構造未按圖施工項目,其勘驗不符比例高達67%,實際為樓版挑空位置、範圍及公共樓梯位置、數量等之變更,均不符前述得併使用執照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而屬建築法第8條、第39條明文規定應先辦理變更設計核准後始得施工之主要構造變更。
(3)建築師明知未經許可,卻逕依未經核准之圖說進行監造:大巨蛋工程原除巨蛋棟外,其餘ABDE棟原核准圖均未採性能式設計,惟建築師在防火避難設施未取得營建署認可之性能評定書及未通過台北市政府環評、都審審議,逕依未經評定認可及審議通過之圖說進行監造,竟於相關現地勘驗報告簽認與核准圖說相符,其簽證不符比例高達69.33%,除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規定監造責任外亦有違其專業職責。
三、另有業界談及,遠雄公司可自負未按圖施工拿不到使照或現場須打除修改之風險,無須建管單位介入一事,與現行建築法規定由設計建築師簽證符合法令申請建照核准、承造人按圖施工、監造人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之「建築許可」制之管理架構完全不符,恐屬對於建築法之誤解。
建築師之監造責任,建築法第56條及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已有明文規定,監造人會同承造人查核按圖說施工並簽證負責無誤後,依規定按時申報,且建築法亦規定建築師若發現未按圖施工時負有法定通報義務,監造建築師應本於法令及自身專業執行監造,指導業主符合法令而非完全聽從業主指令執行;另大巨蛋懲戒案審議過程,都發局、建管處、法務局所有涉及該案處分機關委員均自行迴避參與,以維護懲戒委員會公正性,參與委員均以其專業盡力調查事實,進行公平審議。本案相關文件資料並將於內政部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覆審時全部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