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公共住宅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過程合法
都市發展局提出2點說明,重申本案開標、評選過程均依相關規定辦理,無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一、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程序均依法辦理
本案由台北市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辦理招標,有關評選委員遴選係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評選委員名單於本採購案上網時同時公開,廠商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後,資格符合即進入第二階段評選作業。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另採購法第56條規定評選會議委員於評審時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等項目進行「綜合評選」,本案評選項目包含:「過去履約積效、團隊組織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設計方案、監造計畫、固定價格之創意與服務回饋、簡報與詢答」,評選委員於投標廠商簡報完畢後,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討論後評分並評定最優勝廠商。
二、投標廠商皆以最大允建容積設計,市府無損失之問題
本案招標需求說明書中載明:「設計興建總戶數約以731戶公共住宅為原則,依需求合理規劃設計後;採傳統發包方式辦理新建工程」其中所載之戶數僅為原則,非剛性條件,故本來就保有彈性空間;也不只是以戶數為唯一的評選標準,因此投標廠商得就整體空間規劃與設計理念提出方案。如投標廠商所提興建戶數與招標文件有差異時,不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認定為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範疇,該廠商仍可參加評選,且未來得標廠商之技術服務成果均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經查投標廠商均以允建容積之最大值來進行設計,各投標廠商差異在於住宅與其他用途空間 (包含:公共服務空間、商業空間及社福空間、圖書室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所佔的比例不同,由於都在最大允建容積無折損之設計方案內,市府並無損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