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補漏洞 房地合一對於公司購買不動產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境外之轄內甲公司於2016年2月1日出售於2014年11月1日購置之房地,符合新制課稅範圍,該筆房地出售總價額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經減除取得成本2,200萬元、必要費用40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70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700萬元;由於該公司持有該筆房地超過1年且當年度另有其他營業收入1,500萬元,故甲公司於辦理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分開計稅並合併報繳,其應納稅額共計為500萬元(700萬元×35%+1,500萬元×17%)。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2015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