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筆記!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新聞摘要
  • 筆記!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韋小姐來電詢問,將高雄房屋之租金債權讓與其兄,由其兄收取租金,是否仍應列報該筆租金所得?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收取之租金應屬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以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讓與其兄乙君收取,並通知A公司將租金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甲君並應將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籲請民眾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