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正式將主權所及海域,全面納入土地使用管制
新聞摘要
  • 營建署:正式將主權所及海域,全面納入土地使用管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領海外界線範圍內「領海及內水」納入區域計畫實施範圍之政策,2015年5月完成全國17個直轄市、縣(市)海域區劃定之核備作業;並同步與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4次協商會議,循法制作業程序,於2015年12月31日訂頒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後,我國正式邁入將主權所及海域,全面納入土地使用管制之新紀元。
 
內政部營建署並表示,海域區面積約52,000平方公里,約為我國陸域範圍之1.6倍。而為踐行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對於我國管轄海域之積極管理作為,建立海域整體管制機制,增訂非都市土地海域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審查機制,採「區位許可」方式管理,並規範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維持用海秩序。依照新制度規定,「區位許可」將包含二部分:
 
一、既有合法使用-無需重新申請:
考量部分海域屬已使用狀態,為確保各目的事業法令既有同意使用者之權益,參酌陸域土地第一次登記現況編定之模式,規定依其他法令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且屬需申請區位許可者,統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2015年6月底前,將目前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及相關資料報送內政部,則其使用之用海範圍,視同取得區位許可。
 
二、新申請案件-「區位」由內政部審查、「使用行為」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訂定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屬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區位許可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細目者,應檢附申請書,向內政部申請核准區位許可,並以有「設施」或「場域」者為本機制之適用範疇;至「行為」之許可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最後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若非屬海域用地容許(可)使用項(細)目,或在未經許可之「區位」內從事該行為者,將認定屬違反海域用地之使用管制,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罰。該項規定未來並可順利銜接至立法院2015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國土計畫法」之海洋資源地區相關管制規定,俾收維護自然資源及確保用海秩序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