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命令!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修正發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發佈命令!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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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命令!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修正發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規定於2001年8月29日訂定,作為非都市土地獲准許可開發後課徵開發影響費之依據。因本辦法施行已逾10年,實施以來,考量現行收費項目不足以反映土地開發後對外產生之衝擊影響,再者,部分地方政府依本辦法報請內政部減徵費用時,尚缺具體得以減徵之認定條件與額度標準,經營建署研提修正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3次會議研商獲致共識,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於2015年12月4日修正發布。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本辦法本次修正內容主要包括2項:
 
一、明確規範減徵調整額度及標準:因現行條文未規定具體之調整標準,本次明訂得於符合整體國土計畫推動、縣市區域計畫指導或自行擬具公共設施改善方案並編列經費者,至多得減徵5成。
 
二、增訂彈性徵收項目:目前徵收項目僅限於聯外道路影響費(住宅社區另課徵學校影響費),考量兼顧開發者負擔、開發衝擊之影響與地區設施需求,開發影響費課徵項目應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增訂彈性課徵項目如:「地區公園」、「消防設備」及「停車場」等,以達成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並使土地開發義務更臻公平合理。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所謂「開發影響費」係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土地開發常導致開發區外部環境之負面衝擊,故開發影響費收取後用於改善周圍公共設施需求或降低既有公共設施使用之排擠效果,確有其必要。
 
營建署表示,本次本辦法之修正,以兼顧開發外部衝擊公共設施需求之多元化及申請開發者之負擔義務保障,建立更為合理化及制度化之機制,應有助於促進地方公共建設、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並可達到社會公平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