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可申請分單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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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捐機關: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可申請分單繳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李先生在有多筆土地,擬出售其中一筆,但有2015年地價稅未繳,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是否能僅就買賣之土地申請分單繳納?
 
稅捐機關解釋,地價稅之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因此李先生在轄區內的全部土地之地價稅,依規定由稅務局依轄內土地總歸戶後發單課徵。
 
但如果其中有土地因移轉需要,得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也就是說可由土地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將該筆交易土地之地價稅,從全部地價稅總額內分別計算後分單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