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繕維護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其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如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則承租人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包含上開稅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台北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按月給付租金55,000元,台北公司另需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之給付總額為62,500元[55,000元/(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台北公司每月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6,250元(62,500元X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