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訂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訂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規定
新聞摘要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訂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為開發利用非都市土地且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須擬具開發計畫、檢同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開發。該法亦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範),作為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之審議基準原則。
 
過去因台灣都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社區年輕人口外移導致人口老化現象,造成農村住宅與居住環境窳陋衰頹,農村景觀風貌日漸喪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目的係透過重劃方式將農村社區土地整體重新規劃、興建公共設施及配合辦理土地交換分合,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為配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政策的推動,爰於2001年6月6日修正審議作業規範增訂住宅社區專編第23點規定,簡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相關審議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近年發現國內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之農村重劃案件透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機制將大片農業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獲取利益,卻未能有效改善既有農村社區環境,為導正上述不合理現象,經與相關行政機關研商後,確立審議作業規範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相關法規朝下列方向修正:
 
一、結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農村再生計畫:國內已訂定農村再生條例,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之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屬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改善生活環境之政策工具之一,為使農村建設資源作更有效利用與整合,爰明定位於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為本次新增專編適用對象。
 
二、訂定合理重劃擴大範圍比例:明定重劃擴大範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1.5倍為原則,以避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被任意擴大、侵蝕優良農業用地。
 
三、強化土地使用管制以維護農村風貌:包括調降重劃區土地使用強度、規範住宅建築高度,並加強計畫書有關景觀風貌之審查。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已依上述政策方向完成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規定,並於2015年10月16日完成預告程序、預定同年11月12日發布實施,冀望在符合生產、生活、生態之三生目標下,合理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