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收入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又「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亦為財政部賦稅署1988年11月9日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所明釋。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台北市松江路○○號1樓房屋出租乙公司,租金為480,000元,經該局查得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逕依財政部頒訂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設算租賃所得過高等情事,惟該房屋出租面積為29.77坪,以申報租賃收入480,000元,換算每坪每月租金為1,343元,確顯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坪每月2,357元為低,而且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所設算租金每坪每月之租金2,357元並未高於實地調查鄰近房屋實際每坪每月租金4,108元,依照規定,仍然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於出租前可先行參考財政部備查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作為其租金約定之最低標準,以免遭調整增列租賃所得,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