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署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協助承租人更有效利用國有土地
國產署表示,甫於20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的「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於第四點增列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承租人得申請興建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得申請闢建專供林業經營所需之農路,另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如有作自動噴料機桶使用需求,因屬無固定基礎設備,可免申請容許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修正規定後,農民可於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上申請作冷藏設備使用,儲存剛採收之農產品,除可有效提昇農產品品質,並能增加農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