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巷道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私有巷道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私有巷道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持有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土地,如非屬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出售土地時,仍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私有供公眾通行巷道土地如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依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巷道土地如併同主建物一起出售且主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巷道土地為該建物之出入口,則巷道土地可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