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共有並分割應稅土地及免稅公設保留地,無償取得應稅土地,形成租稅規避,應申報贈與稅,以免漏報受罰
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將應稅土地贈與其子乙君,聽從代理人規劃,先贈與極小部分應稅土地持分予乙君,再虛偽共同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形成共有之關係,並將應稅土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分割及分配,分割後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甲君取得,其子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
因乙君取得土地未支付任何對價,自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就甲君移轉應稅土地價值課徵贈與稅,甲君漏未申報,經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係自行出資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甲君交換,並非贈與行為,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上開案例中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租稅規避行為,按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者為乙君,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未申報,核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