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稽徵機關發函輔導補報補繳,亦應依限誠實補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580萬元,按評定現值28%列報財產交易所得162萬4千元,嗣該局發函輔導甲君於文到10日內補辦申報,惟甲君逾期未辦理,該局乃依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資料,以房屋出售價格2,100萬元減除房屋買進價格1,480萬元及相關費用(仲介費及代書費)79萬5千元,計算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540萬5千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主張無人告知此申報方式有誤或不適用,且手上已無任何單據,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申請復查。
該局以系爭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按查得實際交易資料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僅係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有利用不提供交易資料而達到減少稅負的權利。
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申請人出售系爭房屋而獲有所得,即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申報,不能以未保留相關資料或不知法令而免除應盡的注意義務,駁回其復查申請。特此提醒民眾,注意誠實申報實際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