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請把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
(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一處之限制。)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的項目有:
(1)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
(2)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但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適用)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於未違反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一處之限制,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裁罰;嗣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遷回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