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機構管理強度,確保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
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執業品質的良窳,關係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消防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專業機構辦理。為強化檢修專業機構的管理機制,本次共修正條文18條,為保障受檢修場所人員權益,除強化檢修機構管理強度外,也將機構責任保險總額由500萬提高至2,400萬以上,另將機構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從1年調整為3年,以兼顧管理及符合便民作業。
此外,也增訂檢修專業機構申請審查的條件、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申請核發或延展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的審勘查程序、聘用的消防專技人員管理、不得申請展延或廢止合格證書的條件、機構停業、復業、歇業的處理措施等,以有效管理檢修機構,善盡其社會責任及義務,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