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扶養子女的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張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女兒,女兒屬直系親屬,其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