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於2年內移轉者,除例外規定外,將被課奢侈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第二條,於2015年修正,將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奢侈稅課稅範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需於訂立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稅,除下列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範圍者外,均將被課奢侈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