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當年度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台北市某民眾所有土地原經核定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得該土地上房屋有出租供他人使用,爰自201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該房屋收回自住,該民眾於2014年10月14日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已變更,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規定,核定自2015年起適用。
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遭稅捐處駁回。該民眾仍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應自2014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台北市政府審議後認為,該民眾並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自不得主張當年度即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而審認該復查決定並無違誤,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要申請當年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