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而被繼承人遺有銀行存款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但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遺產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8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2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繼承人等表示因一時繳納稅款有困難,於繳納期限2015年6月25日前申請以甲君所遺銀行存款其中8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等在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繼承後再予繳納;又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4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核發繳清證明書後,始能繼承移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於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仍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