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會議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落實居住正義
地方稅務局表示,草案內容「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逾3戶(第4戶起)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依納稅義務人持有桃園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多寡而定,持有2戶以下(第4戶、第5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第6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者囤屋成本,落實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
依財政部定義所謂「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要件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表示,本草案如能順利經議會審議通過,將踏出桃園市房屋稅制改革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