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公布地方違建預算,推動修法按次連續處罰違建人
內政部對違建火警造成悲劇感到沈痛,並指出地方政府目前違建處理預算普遍偏低,違章建築會破壞房屋結構,不僅影響公共安全,且破壞城鄉景觀風貌,據營建署統計至2013年底止,全台違建高達58萬8千餘件。目前各地方政府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將主要人力財力投注於新違章建築的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章建築的歪風,另對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前題下,分類分期列管拆除。
同時,內政部已訂定違章督導規定,並會同相關的國防部、農委會、財政部及經濟部等單位組成督導小組,定期考評地方政府處理成效,由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確實執行,2015年會擇期公布督導考核結果,供社會大眾檢討與檢視。
因各地方政府違建拆除預算編列過少,以致於違章建築拆除進度緩慢,依營建署調查,2015年各地方政府違章建築拆除預算,在六都部分,以新北市最多為3,500萬元,台南市最少,僅40萬元,高雄市也僅161萬餘元;縣轄市部分,新竹市212萬2千元最少;城鎮型縣(市)以嘉義縣40萬元最少,宜蘭縣、新竹縣50萬元次之,南投縣也只有98萬元;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最少為澎湖縣30萬元及台東縣50萬元;目前尚有新北市、高雄市及嘉義市的預算未通過。
內政部指出,對於違章建築拆除收費用,「建築法」雖明定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但地方政府須訂定違章建築處理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據以執行,但目前地方政府尚有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與澎湖縣等16個已完成草案送請議會審查,卻屢遭議會擱置或退回,僅有台北市等6個地方政府已發布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或標準。
因此,內政部為有效遏止違章建築的發生,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明定違建人應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屆期未自行拆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另外,罰鍰收入須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該草案已於2013年6月12日送立法院審議,期望立法院能早日排入議程審查。
內政部強調,維護公共安全是政府最重要施政項目之一,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對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章建築,依法應優先執行拆除,對新違章建築則落實即報即拆規定,並依所訂拆除計畫編足預算,加強與議會溝通協調,爭取議會支持,以有效遏止違章建築的發生,建立民眾安全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