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修正發布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配合「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規定、目的事業法規、政策之變更(例如:地質法公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透水面積要求、地層下陷對高速鐵路沿線營運安全之因應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正)或審議實務經驗(一般開發案件與10公頃以下工業區之隔離設施留設方式、開發計畫書圖電子檔格式)等相關內容,納入本次規範修正項目。
內政部營建署並表示,相關內容因涉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法規政策調整,營建署召開3次行政機關研商會議,並經提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41次審查會議討論及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修正預告程序後,完成本規範修正規定內容,其主要重點如下:
一、配合增修環境敏感地區審查規定:參照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修正基地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申請許可之除外規定,並配合酌予修正重要水庫集水區定義文字;另增訂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審查規定,俾利審議。
二、配合地質法相關規定,訂定透水面積:因應地質法第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有關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特殊需求,訂定其透水面積規定。
三、因應地層下陷環境背景及高鐵沿線周邊開發行為:配合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因應地層下陷環境背景及高鐵沿線周邊開發行為附加荷載複合因素對高鐵營運安全之影響,增訂位於彰化縣、雲林縣等高速鐵路沿線一定範圍內應辦理荷重審查之規定。
四、小規模工業區劃設隔離設施給予彈性,但不予核給容積:考量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工業區設置最小規模為5公頃,明定10公頃以下之工業區得以空地作為隔離設施,但該部分土地不予核給容積率。
其他相關重點內容,修正後規範完整內容可從營建署網頁之「法規公告」下載參考。配合本次規範修正,後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之案件將具更明確處理原則,亦可配合部會法規及政策方向,可使開發許可審議標準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