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標售權屬不明土地達63億元,內政部修正地籍清理規定,周全保障權利人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政府代標售權屬不明土地達63億元,內政部修正地籍清理規定,周全保障權利人權益
新聞摘要
  • 政府代標售權屬不明土地達63億元,內政部修正地籍清理規定,周全保障權利人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政府近年清理全台因地籍不完整由公部門代為標售的土地權利價金累積達63億元,為使土地相關權利人的權益獲得更周全的保障,內政部於2014年12月17日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及「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使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及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的管理更為健全。
 
內政部表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所遺留土地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問題,例如:以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等土地,因土地權利主體不明,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管理。
 
為澈底解決這些問題,內政部自2008年起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推動地籍清理工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需清理的土地辦理清查並公告,請權利人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清查公告後,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的土地,則重新辦理登記;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且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的土地,則以代為標售等方式辦理。
 
自2008年至2014年11月底止,累計已完成清理筆數7萬2,552筆,面積約4,863公頃,其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2011年7月起陸續辦理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土地登記土地的標售作業,累計已標出土地計2,906筆,面積約100公頃,標出金額63億元,並依規定將標售土地價金,存管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這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詳細規範主張優先購買人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優先購買權的方式;又如無法認定優先購買權,以致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繳納標售價款的處理程序等標售作業流程也予以明定,以保障相關權利人的權益。
 
另「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主要是修正保管款存入專戶的作業程序,及明定保管款應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3個月內存入專戶,以保障權利人權益;另對於不發還投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的保證金,明定該保證金應於專戶存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專戶存管款項的收支,應定期辦理對帳,以強化專戶管理。
 
內政部指出,這次2個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並呼籲民眾注意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的地籍清理相關資訊,如有土地經政府清查公告列入地籍清理,於辦理代為標售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請儘速申報或申請登記;如果土地已經代為標售或經登記為國有,可於10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