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課徵田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9條後段、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者徵收田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本件2筆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編定為綠地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派員現場勘查結果,該2筆土地中有部分面積位於建物圍牆內,供停放車輛及堆放雜物使用,未作農業使用,亦未全部供公眾通行,與土地稅法第19條、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