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符合前揭要件者,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查核時常發現有民眾出售未滿2年之房地,惟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或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因不符法定排除課稅之要件,致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於出售自用房地前,可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之奢侈稅專區下載「奢侈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自我檢視應否課徵奢侈稅,以避免未符合法定排除要件,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