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2014年10月作成1件有關地價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訴願人所有台北市松山區○○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經核定為道路用地免徵地價稅在案。嗣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得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非屬道路用地,並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復,系爭土地係台北市府核發之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之防火巷。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審認系爭土地係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之規定,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認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系爭土地係建築基地防火巷,屬建築物應留設作為防火間隔之法定空地,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審認系爭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