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巢運團體質疑營建署為財團建商護航,營建署表示,所有行政為兼顧都市發展與公平正義
一、內政部於2012年1月4日修正發布「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計畫中如有涉及建築改良物須辦理拆遷時,目前各需用土地人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依實際情形訂定安置計畫,並載明於徵收計畫書內,安置計畫將包括安置住宅興建、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房屋租金補助等。
二、都市計畫新訂或擴大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之處理方式:小組開會時,開放民眾列席說明,建議以儘量保留建物為原則,酌情參採陳情意見,並請需用土地機關及地方政府於後續區段徵收之執行以「先建後拆」為安置計畫之最高原則下,保障民眾權益。
三、營建署研擬中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明定於政府代為拆遷前,應先鑒行實施者協調、主管機關調處、行政法院訴訟等程序後,再由主管機關執行之規定。目前該條例修正案刻於立法院審議中。
四、鑒於公有土地資源有限,營建署積極研議社會住宅相關興辦及協助機制,並於2014年6月17日通函地方政府依據住宅法推動相關住宅興辦計畫,應優先規劃社會住宅興辦量體,並適切檢討合宜住宅出租比例及轉售機制,以降低轉售炒作可能,避免有限之社會資源流失。
營建署強調,未來會持續傾聽民間團體提出的各項訴求,視區域差異,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並視個案情況予以考量,以保障民眾基本居住權益,努力落實居住正義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