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014年1月23日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行政院會2014年1月23日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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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會2014年1月23日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會2014年1月23日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配合2010年6月15日公告實施「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推動直轄市、縣(市)擬訂區域計畫方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等政策,並加強民眾參與、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健全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許可審議機制等,因此擬具「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區域計畫之層級及擬定機關。(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二、辦理區域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審議作業時,應踐行意見徵詢、公開展覽、公聽會,以及資訊公開等程序。(修正條文第8條、第13條)
 
三、新增區域計畫內容中,應參照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劃定、核定或公告之各種保護(育)區範圍,劃分環境敏感地區;並訂定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之指導原則及區位規定等。(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四、新增開發計畫有跨2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涉填海造地或性質特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許可,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許可之審議權責分工規定;另規定開發案件得分階段申請許可,以及規定開發計畫許可後之變更程序及未於規定期限開發者,其許可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五、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修正條文第15條之3)
 
六、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開發計畫申請經查核符合規定者,審議機關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等程序。(修正條文第15條之6)
 
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得作成勒令歇業之處分,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修正條文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