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對於辦理山坡地劃出作業向前踏出一步
水務局局長李戎威表示,前台灣省政府於1980年劃定山坡地範圍時,受限當時人力、時間及工具之因素,縣內部份都市計畫區位於平坦台地之土地,仍被劃為山坡地,惟近幾十年來早已開發完成,但仍受限於山坡地土地之使用管制,故其土地使用受限;目前公所為使山坡地範圍土地能夠有效開發利用而提報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惟於歷次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均要求以全區開發型態檢討,故需設置滯洪沉砂設施後,方得同意劃出山坡地範圍,致使劃出山坡地範圍作業,不易達成共識。
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重劃作業提供約半數土地作為相關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等公共設施,並依法規設置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之地區,因當地亦已幾乎開發完成,故無足夠空間增設滯洪設施,為避免增加下游排水系統之負擔,即訂定本設置標準,以作為劃出山坡地範圍之配套措施。
水務局局長李戎威表示,由於氣候環境變遷效應遽增及部分地區都市化迅速發展,為減輕都市排水系統負擔,考量在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增訂設置滯洪設施規定,以作為都市防洪措施之一;並將持續推動劃出山坡地範圍之審查作業,以利山坡地上之平坦地之得以合理開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