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評估作業有多項缺失,如:未分析採行特定價格,即逕以特定價格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
金管會表示,經查該公司購買新竹中山段及台中田心段等2案素地,未能符合行為時的金管會2011年2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291號令第2點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以罰鍰90萬元,合計處以罰鍰180萬元整。
金管會表示,這些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因該公司對於不動產投資價格合理性、標的完整性、後續開發與利用之可行性等內部評估作業未有效落實,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該等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令該公司就該案及金管會2013年5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5862號裁處書中,有關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需改正完畢並經金管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