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與農委會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限制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禁止環境敏感地區之農業用地興建個別或集村農舍,以及規範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等規定,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業生產需要之農舍,並落實農業環境永續發展。
內政部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由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01年4月26日會銜訂定。該辦法自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不同、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與農村發展需求更替等因素,且農舍發展現況亦產生諸如興建小面積農舍(即俗稱一坪農舍)後其再增建資格不受限制、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與農業經營用地相隔遙遠未符合原集村興建之政策目的等問題,致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為解決前述問題,內政部會同農委會辦理這次修正作業。
內政部指出,為維護重要農地,明定限制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興建集村農舍,同時修正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的農業用地如林業用地禁止興建農舍,以減少環境敏感的農業用地過度開發。
同時為解決興建小面積農舍後其再興建資格即不受限制之問題,這次修正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且分期興建者除原起造人外,餘仍應辦理農民資格審查。另為避免興建農舍後隨即轉賣再申請興建之不合理現象,也規定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除因原執照撤銷或失效與因自然災害拆除等因素外,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內政部也指出,興建集村農舍之立法意旨是為引導有需要興建農舍之農民集中興建,避免農舍零星散布,並營造良好生活環境。本次修正明定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棟數應在10棟以上未滿50棟,且應採分幢、分棟方式建築,其集村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1公頃之規定。另為避免申請人以特定農業區之優良農業用地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而持有之農業用地卻遠在山區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一般農業區的邊際農業用地等不合理情形,規定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且除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得於一般農業區興建外,興建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應位於同一使用分區,基地內亦應設人行道、應退縮建築及設置公共設施。
另外,農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為避免農舍興建後,農舍及其農業用地之使用悖離原目的,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以利後續管理。同時為避免這次修正前已受理審查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權益受損,增訂符合相關要件的申請中案件得適用修正前規定,以為適當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