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計、建管、銷售、使用四個階段訂定審查機制執行情形辦理督導查核工業住宅,並請縣(市)政府積極訂定防弊。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解決不肖業者不當變相興建工業住宅,該署於2012年11月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已調整申請相關設施的面積比例,並就易變相使用項目請地方政府於訂定使用項目的審查規範時,應就該項設施之設置係以服務該工業區廠商目的,並考量該地區工業區土地使用強度,訂定更合理公平機制。
短期除請縣(市)政府就申請案件從嚴審查並予以勸導外,並透過訂定相關審查規定及於都市計畫書內優先就工業區放寬申請使用項目的開發義務訂定更公平合理規定,並請各縣(市)政府儘速就工業區現況及發展對策透過通盤檢討程序檢討不適宜的工業區變更適當之使用分區,以避免不當使用之情事發生。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近一、二十年來都市計畫內之工業區產業結構已從傳統製造業轉向非傳統製造業,加上產業外移,早期所劃設工業區之環境投資條件已不符時代所趨,土地面臨閒置或轉型之壓力。為縮短都市計畫辦理期限及放寬工業區之使用,依據2001年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共識決議配合放寬工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管制,以解決工業區閒置問題。內政部復於2002年修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放寬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工業區得申請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使用。
因都會區經濟快速發展,致使住宅區的土地售價水漲船高,鄰近都會區的工業區土地因售價較低,且交通系統建設提升土地使用可及性及便利性,工業區變相興建住宅的售價較鄰近合法住宅區的住宅便宜,致使不肖業者因有利可圖,以廠房或一般商業設施申請興建,惟卻變相以住宅名義銷售及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工業區土地變相作為住宅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地方政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得處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甚至移送強制執行、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因不肖建商於報紙宣傳廣告中直接以住宅銷售,或是在銷售廣告中雖載有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供一般商業設施、一般事務所使用字語,但在平面傢俱配置參考圖、樣品屋及模型屋卻仍使用一般含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的住家格局,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建案也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該署並呼籲消費者購屋前應注意使用分區與用途是否可供住宅使用,避免影響自身權益,勿因貪圖房價便宜,導致後續非法使用及衍生公平交易糾紛或爭訟事件。如銷售中之建案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民眾亦可提供相關配置、圖說、廣告等資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