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委外經營通霄海水浴場,招標時未訂定廠商資格,也未依公證程序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事後發生得標廠商西濱公司違約情事,無法逕付強制執行,又未依法保全債權;苗栗縣政府未能本於職權,強制拆除西濱公司違章建築,停止該公司違法營業,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2013年3月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劉玉山、杜善良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
監察院糾正指出:
一、 通霄鎮公所委託經營通霄海水浴場,為長期且鉅額之採購案,投標廠商應具備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與設備。該公所招標時,未訂定符合條件之廠商資格,致事後發生得標廠商西濱公司違約無法經營,顯有違失。又該公所未將採購案依公證程序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無法辦理公證,致西濱公司違約時無法據以作為執行名義,逕付強制執行,實有不當。
二、 通霄鎮公所在西濱公司違約後,僅依律師法律意見提起民事訴訟,未就是否提出假扣押及假處分的利弊得失進行妥慎評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保全債權程序,致西濱公司違約後,仍繼續營業並獲有收益。
三、 苗栗縣政府就通霄鎮公所查報西濱公司興建違章建築部分,未能本於職權,以公權力強制拆除,迫使該公司停止違法營業行為,直到契約訴訟經法院強制執行,始拆除完畢,不僅延宕多時,更怠於行使職權;縣府對通霄海水浴場經營績效評分結果均為滿分,顯與事實不符,難辭督考不當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