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得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縮短申請補助經費行政程序。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得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縮短申請補助經費行政程序,以及取消地方政府編列自籌款規定,以鼓勵民間參與,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將於近日公布實施。
內政部表示,政府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鼓勵民眾籌組更新團體自主辦理,於2011年8月10日訂頒「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補助實施工程有關費用。考量一般民眾可能較為缺乏都市更新專業技術,要整合住戶意見辦理都市更新確有困難,這次修正增列得由依法設立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補助,協助住戶辦理整建或維護工程施作;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這次放寬允許同時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以縮短行政作業程序。
另外,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這次修正也改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經費額度。內政部指出,目前各縣市的住宅型態分為獨棟、雙併或連棟建築與公寓大廈等不同類型,每種住宅型態所規劃之房屋坪數差異甚大,需進行整建或維護之範圍亦有不同,該辦法有關整建或維護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如仍以戶數計算,將造成坪數不同大小的房屋其補助經費均相同之現象,影響大坪數建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因此改以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內政部同時指出,依該辦法現行規定,各地方政府辦理補助作業,須依各縣市財務狀況編列配合款,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源有限,恐難以額外負擔該補助案配合款,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推動都市更新,這次修法取消地方政府編列自籌款規定,以減輕地方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