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為擴大辦理「友善建築」評選,2012年首次將「展演場所」(如電影院、音樂廳等)納入評選對象。
李鴻源表示,建築法對於新建公共建築物已有強制設置無障礙設施的規定,另針對既有建築,內政部除每年辦理無障礙環境督導,加強無障礙改善外,為鼓勵民間自發性追求無障礙環境,自2010年針對「餐廳(飲)」及「集合住宅」辦理「友善建築評選活動」以來,報名率及入選比例已逐年增加,截至2011年度已累計有43棟集合住宅、117間餐廳(飲)入圍獲獎,逐漸獲得社會大眾重視,2012年更將「展演場所」納入評選對象,以擴大「友善建築」範圍,提升台灣整體無障礙環境。
同時鼓勵集合住宅、餐廳(飲)及展演場所主動報名,通過評選可獲頒友善建築獎牌,未來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網站上供民眾瀏覽。
內政部希望透過鼓勵性之友善建築評選活動與強制性法令規定,雙管齊下,推動建置安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並提升國人對於無障礙生活空間的重視,以及推廣正確的無障礙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