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僑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奢侈稅。
該局說明,有關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之外僑銷售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在出售房地前1年內,在台居留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准以外僑居留登記之登記地址,視同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
如經查明該外僑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又符合前揭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應准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予課徴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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