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業區之土地不得興建住宅,倘若購屋者違規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將予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都市計畫規定工業區劃分為甲、乙、特種三種,其中乙種工業區是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不論那一類型工業區,依法僅得作為工業生產設施等之相關使用,而且除員工單身宿舍外,不能作為一般住宅使用。但是仍有部份開發商將乙種工業區用地以資訊軟體業申請興建建築,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卻變相以透天建築模糊說法進行銷售,導致一般購屋民眾可能於不知情下違規作為住宅使用,將可能面臨違規查處受罰,甚至會被斷水斷電可能。
楊明州強調,內政部依監察院糾正事項,於2012年初已督促各縣市地方政府要針對(1)土地使用管制、(2)建照核發、(3)興建銷售及(4)取得使用執照等4階段制定更嚴格的審查機制,避免還有違法造成民眾違規使用情事發生。市議會也要求市府各局處辦理現勘、加強違規查處,以避免還有無辜市民受害。他表示,工業 區與住宅使用混雜,生活品質不佳,除違法後續處分後,還有轉賣困難、買賣糾紛等問題,迄今各縣市尚未有合法化成功案例,工業住宅確實會讓市民住得不安心。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市府自2010年起即不再核發乙種工業區內以「資訊軟體業」項目申請建築執照案。且該局為杜絕工業住宅違法情事,未來有疑似個案會透過建築技術諮詢小組嚴格審核把關發照,也同步橫向聯繫市府相關單位追蹤查核後續使用情形,他呼籲建築開發商莫再違法挑戰公權力,應該回歸正軌依法開發經營才是正道。
黃志明強調,以前已發照個案,在施工中的該局會依據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計畫抽查時,發現有違反建築法令規定者令其限期改善,或逾期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分。完工申請使用執照查驗時,查驗人員除丈量尺寸比對原審核圖書外,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會註記「不得以住宅名義銷售」、「本案為乙種工 業區,經高雄市府核定使用為一般商業設施(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運動休閒設施)」及申請廠房等相關設施建築使用,進行銷售時,不得有以其他用途或不實廣告欺瞞消費者之行為」、「建築物不得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並不得出售他人作為非工業用途使用」、「本案於乙種工業區申請用途為『資訊軟體業』,應依核准 『資訊軟體業』之用途使用」,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並呼籲市民要特別注意加註事項,切莫違規使用,以免受罰。
工務局表示,依內政部2005年函釋,工業區之土地不得興建住宅,倘若購屋者違規作為自用住宅使用、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或租售他人作為非工業使用,即可能受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