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之不動產,以其持有期間決定其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0年1月1日取得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2011年1月1日將A土地贈與未成年子女乙君,乙君於2011年7月1日將A土地回贈甲君,倘甲君於2012年1月1日訂約出售A土地,因其持有期間為1.5年(原持有1年加回贈至出售期間0.5年),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倘甲君於2012年10月1日出售,因持有期間已逾2年,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MyGoNews電子報
歡迎訂閱MyGoNews免費電子報
請先勾選下列內容後,輸入e-mail帳號按送出
即可立即訂閱。
訂戶需加訂或退訂勾選內容,請直接輸入e-mail帳號
按查詢,即能查看訂閱清單及做訂閱更動。
確保您可以收到電子報,請將service@mailmygo.com加入您的通訊錄(或安全寄件者)中。
請選擇您要訂閱的電子報 全部選擇
簡體     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