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房屋,其所產生之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2012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產生之增益或損失,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免稅或停止課徵外,應納入綜合所得辦理結算;又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近年房價屢創高峰,房屋市場交易活絡,買賣房屋漸成為大眾投資工具之一,但民眾較容易疏忽的是,預售屋買賣是一種權利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其利得(含房屋土地權利交易)亦是財產交易所得。
買賣預售屋時,應保留原始契約資料,包括當初向建商買進售價、實際繳交訂金發票、房屋興建期間的工程款項、最後賣出的合約價格及相關之仲介費、手續費等,以作為申報預售屋時應檢附的單據資料,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稅捐稽徵機關已針對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實施專案查核,提醒民眾,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務必要主動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應依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另若有以前年度從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並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