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民眾已改變房屋用途,卻還是收到不同的房屋稅率而被課稅,稅捐機關表示,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除了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請變更日期的差異,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
地方稅務局人士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所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義務。例如民眾在自有房屋開設服飾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停業或歇業登記後,30日內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便儘早改按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稅務人士解釋,目前房屋供營業用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距2.5倍,因此原供營業使用房屋,於未供營業使用並未放置營業相關物品時,如變更供住家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辦理變更使用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又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所應適用的稅率按月核課,高雄縣房屋稅徵收細則明定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才按新稅率;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的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