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洲

營建署已公布浮洲合宜住宅承購資格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眾所矚目的合宜住宅承購資格在2011年12月5日公布,各縣市政府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受理民眾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目前規劃依承購人資格依序分為三階段,各階段銷售對象如下:

一、第一階段(取得建照後公開銷售):開放第一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本證明)承購。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開始銷售約3個月後尚有餘屋時):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本證明)得優先排序承購,如仍有餘屋,再開放至第二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本證明)承購。

三、第三階段(第二階段開始銷售約3個月後尚有餘屋時):
本階段開始銷售30日內,僅可銷售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本證明),滿30日後如仍有餘屋,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不再有任何資格限制。

有關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格條件內容,可參照「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內政部營建署諮詢專線(02-3316-9000),預定於12月12日起開放諮詢。

 

一、合宜住宅承購資格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人須為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 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者。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台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二、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 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 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